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訴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 常業 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八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常業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常業竊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法官謝說容
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