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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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11號原告 黃燈全 訴訟代理人 黃慈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邦營造有限公司、 沈志昌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6,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3,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