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0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大志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2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大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大志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編號1之備註欄「…3年2」應補充為「…3年2月」;編號15之犯罪日期欄空白應補充為「109/11/16」】,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法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經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14至15所示之罪,經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在案,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復以上開判決內容審酌欄各項基礎、均為詐欺類型同質性、犯罪目的、手段與造成損害程度,暨卷內本院詢問單等節,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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