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繼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繼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繼字第1368號聲請人 邱伊君 法定代理人 范錦銹 送達代收人 吳岳峰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邱木山 之孫子女,聲請人之父親 邱文俊 (即被繼承人之長男)於民國104年8月7日死亡,被繼承人於110年4月28日死亡,聲請人於111年7月5日知悉成為代位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提出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現戶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76條第1項、第5項、第6項亦分別規範明確。
三、經查:
㈠、被繼承人邱木山(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10年4月28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邱木山之孫子女,聲請人之父親邱文俊(即被繼承人之長男)於104年8月7日死亡,被繼承人於110年4月28日死亡,聲請人為代位繼承人等情,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在卷可稽,應堪認定。
㈡、聲請人聲請狀陳述其父親邱文俊與母親范錦銹於95年間離婚,自此之後聲請人均跟隨母親住在新北市,未曾與被繼承人聯繫過,直至111年7月5日因請求返還借款一案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方法院)開庭時,從對造提出之書狀方知被繼承人死亡等語。自聲請人所附資料中可見,屏東地方法院之民事庭通知書於111年6月15日列印製成,將聲請人列為「被告邱伊君即 吳玉枝 之繼承人」,而於同年7月5日開庭時該案原告所庭呈書狀中可見「110年4月…邱木山往生後,……。」等語,足見聲請人陳述其係111年7月5日於屏東地方法院開庭後才知被繼承人死亡一事,應屬有據,是其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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