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93號原告 劉香 被告 蔡秀麗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羅月君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郭人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