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4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477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陳俊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伍仟零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103年4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7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7年11月1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37
5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
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㈤掛失手續費:每卡200元;㈥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㈦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緣債務人於103年4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7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7年11月1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606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49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40
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㈤掛失手續費:每卡200元;㈥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㈦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緣債務人於106年3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7、8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7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7年11月19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66
5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9,409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477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3│新臺幣│陳俊仁428│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12569│0000000000│11月20日起││點七九│││元│460││││├──┼───┼─────┼──────┼──────┼───────┤│004│新臺幣│陳俊仁431│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1649元│0000000000│11月20日起││││││365││││├──┼───┼─────┼──────┼──────┼───────┤│005│新臺幣│陳俊仁431│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52423│0000000000│11月20日起││點七九│││元│365││││├──┼───┼─────┼──────┼──────┼───────┤│007│新臺幣│陳俊仁463│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56274│0000000000│11月20日起││九九│││元│712││││├──┼───┼─────┼──────┼──────┼───────┤│008│新臺幣│陳俊仁463│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227923│0000000000│11月20日起││九九│││元│712││││└──┴───┴─────┴──────┴──────┴───────┘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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