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1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凱文上列受刑人因乘機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8年執聲付字第9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乘機性交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
8年11月22日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