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程序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121號聲請人甲○○被繼承人乙○○生前最後遺產管理人 郭玉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程序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遺產應負擔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前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以95年度財管字第12號選任郭玉健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聲請人計支出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及登報費用4,000元,該程序費用應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為此請求確定程序費用額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陳各節,業據其提出登報收據1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95年度財管字第12號指定遺產管理人卷宗查核明確,前開聲請程序費用應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