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538號原告甲○○被告乙○○NIM.C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6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同年7月2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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