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145號聲請人甲○○即中壢製磚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中壢製磚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
理由
一、聲請人意旨略以:其為中壢製磚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無法如期完成清算手續,前曾27次聲請展延清算期間至民國96年6月27日止;惟因該公司所屬農地尚未處理完畢,為便於繼續清理賸餘財產,爰依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展期清算期間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又清算期間既以6個月為限,則清算人聲請展期清算一次應僅得聲請展期6個月。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95年度司字第250號民事裁定1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案卷查對無誤,經核本件聲請合於前開法律規定,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前經本院95年度司字第250號裁定准予展期結算至96年6月27日止,故本件應准自同年月28日起續予展期6月結算至96年12月27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書記官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