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096號債權人 許妃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簡晟 家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千分之零%」之記載是否有誤
?」㈡提出債務人「簡晟家」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