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17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上列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李姿瑩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上傳之支付命令電子遞狀,漏未表明請求金額,請具狀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