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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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6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張閔傑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洪 黃秀鑾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同段317建號之「最新」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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