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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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2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簡上字第295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員 林簡易庭 97年度員簡字第612號97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7年度偵字第7856號),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原審參酌上訴人即被告犯罪情節,判處本件罪刑,核無違誤或不當,公訴人依告訴人之請求認原審量刑過輕而上訴,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紀雅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周莉菁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謝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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