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531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5月2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2月2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5月26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 玆本院 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5月2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欣安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