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10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107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另案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020號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773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係指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而言,此為提起第二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倘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何違法、不當情形,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下同)98年3月13日具狀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嗣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經原審法院於98年3月17日以中院彥刑天97訴5020字第25573號函命其於函到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而該函業於98年3月24日送達被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其上訴顯不合法定上訴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胡忠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