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安博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兼法定代理人丁○○原告己○○
戊○○上列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 律師被告甲○○女5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南投縣○○鎮○○路○段○○號庚○○男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南投縣○○鎮○○路○段○○號辛○○男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南投縣○○鎮○○路○段○○號丙○○男2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南投縣○○鎮○○路84之5號乙○○男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南投縣○○鎮○○路○○○○號上列被告,因本院98度度上易字第385號恐嚇、毀損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吳進發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