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3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3250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有德 (原名: 林士揚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現名究為林有德?抑或甲○○?請提出其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