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7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 律師被告傑報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86,052元(即僱傭契約存續10年期間薪資總額3,756,000元+積欠薪資125,000元+退休金提撥差額5,0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9,511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勞工法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