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88號
原   告  宋孟澄
法定代理人  宋寶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物
品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
返還網路遊戲虛擬道具即輪迴碑石、森之守護者、核心寶石、藍
色五環椅、我不是向日葵種子、愛情海椅子、閃炫方塊及楓幣,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5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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