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192號聲請人 陳志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翔 臨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如已經繳費,請補正繳費收據,以資證明。)
二、相對人 曾翔臨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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