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905號債權人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蔡士銘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士銘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已於101年4月10日出境、103年5月20日逕為遷出登記,此有狀附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詢最新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考。是債務人已遷出國外,依上開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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