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號

聲請人 詹顯福

相對人 吳春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春美、第三人 蔡欽城 於民國113年9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7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3年12月24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7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13年9月26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04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北港鎮

大北

1026

1251.59

全部

所有權人:吳春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勿庸 再具狀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