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7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7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九○五號),及移併辦(九十三年度發查偵字第一七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對檢察官起訴及移理事實為認罪之答辯,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己○○共同連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己○○前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上訴確定,又於九十年間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以上二罪經入監接續執行後,甫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間至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止,詎己○○於保護管束期間仍不知謹慎其行(尚不構成累犯),因缺錢花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或與 高建智 (指附表二部分,高建智此部分竊盜犯行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連續十五次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或徒手或攜帶客觀上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安全,具有危險性,可供兇器使用之鐵製扳手一支(指附表二編號六、十二部分,該鐵製扳手為己○○父親所有,未扣案),分別竊取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之財物(詳細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方式、被害人、竊得財物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嗣因己○○於九十三年三月三日下午三時許再次至彰化縣○○鄉○○村○○路○段○○○巷○號行竊時,為 巫侑蓉 發現,記下己○○所騎乘機車之車牌號碼,並查閱該址設置之監視器所攝得之畫面,報警處理;另於九十三年五月四日,經警調閱位於彰化縣○○鎮○○路○段○巷○號「甲○○○○院」之監視錄影帶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㈠被告己○○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㈡共犯高建智於警詢之供述;㈢被害人戊○○、壬○○、丁○○、恆鳳慈惠堂管理人 黃朝合 、癸○○、子○○
、辛○○、彰化縣員 林鎮 公所工務課技士 江明正 、甲○○○○院生活輔導組組長 王昭明 、乙○○、丙○○、庚○○○○地公廟管理人 曹信一 於警詢之陳述;㈣證人巫侑蓉、 劉遠郎 (員 林資源 回收有限公司負責人)、 江慶炎 於警詢之證述;㈤贓物認領保管單二份;㈥監視攝影機翻拍照片二十張(部分為影印照片)、帶同警員至行竊地點及起贓
照片合計共十二張;㈦被告騎乘其父 沈春金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輕型機車之車籍作業系
統查詢認可資料一份;㈧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
三、又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竊盜犯行部分,雖未據檢察官起訴,惟該等部分與原起訴論罪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九十三年度發查偵字第一七號),本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雅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謝秋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附表一: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方式│被害人│竊得財物│所犯法條│││(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彰化縣埔心鄉瓦南│己○○騎乘車牌│戊○○│白鐵製隔柵板一│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日上午八時│ 村明 聖路三段九三│號碼VOD─○││個(價值新台幣│條第一項普通竊│││四十六分許│巷五號前│六二號機車,徒││【以下同】二千│盜罪│││││手竊取之。││元)。嗣持至彰││││││││化縣 員林鎮 中山│││一│││││路一段一九○號││││││││「員林資源回收││││││││有限公司」,變││││││││賣得款一千四百││││││││元花用殆盡。││├──┼──────┼────────┼───────┼─────┼───────┼───────┤││九十三年三月│同右│己○○再次騎乘│同右│未遂│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前開機車至前開│││條第一項、第三││二│許││地點,已著手搜│││項之普通竊盜未│││││尋財物,但遭巫│││遂罪│││││侑蓉發現,始未││││││││得手。││││├──┼──────┼────────┼───────┼─────┼───────┼───────┤││九十三年三月│彰化縣埔心鄉瓦中│己○○騎乘車牌│壬○○│鐵製「手孔套蓋│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日上午八時│村明聖路四段、東│號碼VOD─○││」一個及鐵板六│條第一項之普通│││三十分許│明路口│六二號機車,徒││支(價值合計約│竊盜罪││三│││手竊取之。││三千七百元)。││││││││亦時至前開「員││││││││林資源回收有限││││││││公司」,變賣得││││││││款三百五十元。││└──┴──────┴────────┴───────┴─────┴───────┴───────┘附表二: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方式│被害人│竊得財物│所犯法條│││(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彰化縣員 林鎮員 農│由己○○騎乘車│丁○○│抽水馬達一個(│刑法第三百二十│││初某日│街一一五號工地│牌號碼VOD─││(價值新台幣【│條第一項普通竊││一│││○六二號機車,││以下同】三千元│盜罪│││││搭載高建智,二││)││││││人徒手竊取之。││││├──┼──────┼────────┼───────┼─────┼───────┼───────┤││九十三年四月│彰化縣員 林鎮大峰 │同右│恆鳳慈惠堂│長型鐵板一片(│刑法第三百二十││二│十一日下午四│里麒麟巷七○七號│││價值一千元)│條第一項普通竊│││時許│恆鳳慈惠堂││││盜罪│├──┼──────┼────────┼───────┼─────┼───────┼───────┤││九十三年四月│彰化縣員林鎮員東│同右│癸○○│水塔一個(價值│刑法第三百二十││三│中旬某日│路二段五五巷十八│││二千元)│條第一項普通竊││││號││││盜罪│├──┼──────┼────────┼───────┼─────┼───────┼───────┤││九十三年四月│彰化縣員林鎮東北│同右│子○○│抽水馬達一個(│刑法第三百二十│││中旬某日│里東南路一五五巷│││價值約七千元)│條第一項普通竊││││六三號對面農地內│││嗣持至彰化縣員│盜罪││四│││○○○鎮○○路○段││││││││九八巷二十二號││││││││出售予江慶炎,││││││││得款三百元。││├──┼──────┼────────┼───────┼─────┼───────┼───────┤││九十三年四月│彰化縣 員林鎮萬年 │同右│辛○○│白鐵水塔二個(│刑法第三百二十││五│中旬某日下午│里萬年巷四十四號│││價值三千元)│條第一項普通竊│││一時許、同日│前││││盜罪│││晚上八時許││││││├──┼──────┼────────┼───────┼─────┼───────┼───────┤││九十三年四月│彰化縣員林鎮浮圳│由己○○騎乘車│彰化縣員林│不銹鋼護欄六個│刑法第三百二十│││中旬某日│里浮圳南巷二十五│牌號碼VOD─│鎮公所│(價值一萬八千│一條第一項第三││││號旁產業道路旁│○六二號機車,││元)│款攜帶兇器竊盜│││││搭載高建智,二│││罪││六│││人持客觀上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安全,具有││││││││危險性,可供兇││││││││器使用之鐵製扳││││││││手一支竊取之。││││├──┼──────┼────────┼───────┼─────┼───────┼───────┤││九十三年四月│彰化縣員林鎮山腳│由己○○騎乘車│甲○○○○│不銹鋼彎管二支│刑法第三百二十│││十八日中午十│路三段二巷六號「│牌號碼VOD─│院│(價值一萬元)│條第一項普通竊││七│二時四十七分│甲○○○○院」電│○六二號機車,│││盜罪│││許│子工程館前│搭載高建智,二││││││││人徒手竊取之。││││├──┼──────┼────────┼───────┼─────┼───────┼───────┤││九十三年四月│彰化縣員林鎮大峰│同右│恆鳳慈惠堂│不銹鋼賽錢箱一│刑法第三百二十││八│十八日下午四│里麒麟巷七○七號│││個(價值五千元│條第一項普通竊│││時許│恆鳳慈惠堂│││)│盜罪│├──┼──────┼────────┼───────┼─────┼───────┼───────┤││九十三年四月│彰化縣員林鎮三和│同右│乙○○│馬達二個(價值│刑法第三百二十││九│十八日下午四│里員東路二段五十│││一萬二千元)│條第一項普通竊│││時五十分許│四巷八號圍牆角││││盜罪│├──┼──────┼────────┼───────┼─────┼───────┼───────┤││九十三年四月│彰化縣 員林鎮林厝 │同右│丙○○│鐵門及鋁製紗門│刑法第三百二十││十│二十一日下午│ 里員南路 一五一之│││各一個(價值一│條第一項普通竊│││二時許│二十六號工寮內│││萬元)│盜罪│├──┼──────┼────────┼───────┼─────┼───────┼───────┤││九十三年四月│彰化縣員林鎮大峰│同右│恆鳳慈惠堂│圓型鐵籠一個(│刑法第三百二十││十一│二十五日下午│里麒麟巷七○七號│││價值三千元)│條第一項普通竊│││四時許│恆鳳慈惠堂││││盜罪│├──┼──────┼────────┼───────┼─────┼───────┼───────┤││九十三年五月│彰化縣員林鎮東北│由己○○騎乘車│庚○○○○│不銹鋼桌一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日上午九時│里東南路九十九巷│牌號碼VOD─│地公廟│價值二萬元)。│一條第一項第三│││許│旁新土地公廟│○六二號機車,││嗣持至彰化縣員│款攜帶兇器竊盜│││││搭載高建智,二○○○鎮○○路○段│罪││十二│││人持客觀上足以││九八巷二十二號││││││危害他人生命、││出售予江慶炎,││││││身體安全,具有││得款一千元。││││││危險性,可供兇││││││││器使用之鐵製扳││││││││手一支竊取之。││││└──┴──────┴────────┴───────┴─────┴───────┴───────┘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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