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淑瑾 保證人 林東茂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對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張淑瑾所提如附件一所示,由林東茂擔任保證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於每月十日前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103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聲請人目前以家庭代工為收入來源,另其兩名子女 林介弘林宜臻 每月各提供扶養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故其每月平均收入為14,000元,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手工帳本、兩名子女簽章之切結書等附卷可證。再觀諸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月清償5,000元,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6年,並由林東茂擔任更生方案之保證人,總清償金額為360,000元,清償成數為
11.65%(計算式為:360,000元÷3,089,725元×100%=
11.65%,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依附件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於每月10日前依債權比例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
另查,因各債權人債權比例無法整除之情形,致每期清償額有無法取得整數之情形所在多有,然更生方案係於合理誤差範圍內製作,未致影響全體債權人受償公平性,此種些微誤差應予容許,爰依各債權與總債權金額比例調整各債權人應受償之金額,職權修正如附件一,併此敘明。
三、本院參酌聲請人居住於高雄市,現每月平均收入為14,000元,名下無財產,聲請人於扣除每月更生方案繳款5,000元後之支出僅餘9,000元,已低於內政部公佈之103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11,890元,是債務人尚須節忖開銷以戮力還款,其所提出每月清償5,000元,共72期之更生方案,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而聲請人雖收入不豐,但表示生活費、醫療費若有不足,則由兩名子女負擔補貼,並提出每月收入86,529元、名下有不動產兩筆價值約1,060,360元之保證人林東茂所出具之證明書,表示願無條件擔保債務人更生方案之履行,有保證人之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附卷可參;而其所提出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雖僅有11.65%,然本院審酌聲請人之還款能力,其已盡最大努力,是以本院認其所提更生清償條件尚屬允當。而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意見略以:債務人應增加收入以提高更生方案還款金額、保證人資力不明且未親筆簽名等云云。惟查,債務人已提出手工帳本及兩名子女之切結書,在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來源,又因罹患鼻咽癌及憂鬱症,僅能以家庭代工為工作等情,聲請人之主張應屬可採,另保證人部分已如前述,不再贅述;至於債權人其他意見,或空言臆測,或與更生方案認可無關,本院不再一一贅述。末查,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惟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爰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依本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
(一)清償期間及分期清償方法:自聲請人收受本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6年,以每1個月為1期,共計清償72期。
(二)清償之金額及成數:每期清償5,000元。
依本方案所定總清償金額為360,000元,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11.65%(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第二位)。
(三)給付方式:由債務人收受本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於每月10日(遇假日順延至次上班日)前,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清償額,分別給付給各債權人。
(四)保證人:林東茂(身份證號:Z000000000)保證範圍:無條件擔保債務人更生方案履行。
(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清償額:┌────────┬─────┬─────┬─────┬─────┐│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額│清償總額│││(新台幣/│(依債權表│(新台幣/│(新台幣/│││元)│記載)│元)│元)│├────────┼─────┼─────┼─────┼─────┤│玉山商業銀行│202,165│6.54%│327│23,54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239,194│7.74%│387│27,864│├────────┼─────┼─────┼─────┼─────┤│元大國際資管(股│500,887│16.21%│811│58,392││)公司│││││├────────┼─────┼─────┼─────┼─────┤│聯邦商業銀行│660,885│21.39%│1,070│77,040│├────────┼─────┼─────┼─────┼─────┤│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98,436│6.42%│321│23,112│├────────┼─────┼─────┼─────┼─────┤│日盛國際商業銀行│322,046│10.42%│521│37,512│├────────┼─────┼─────┼─────┼─────┤│上海商業儲蓄銀行│441,179│14.28%│714│51,408│├────────┼─────┼─────┼─────┼─────┤│臺灣銀行│524,933│16.99%│849│61,128│├────────┼─────┼─────┼─────┼─────┤│││││││加總│3,089,725│100.00%│5,000│360,000│├────────┼─────┴─────┴─────┴─────┤│清償成數│11.65%│││(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二位)│└────────┴───────────────────────┘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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