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承家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5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自陳與母親與弟弟一同居住於弟弟所有之房屋,因該屋有房屋貸款,須補貼其弟房屋費用,另母親除每月新台幣(下同)3,000元之老人年金外,無收入,由債務人與手足共四人共同分攤其生活支出。次查,債務人自陳民國102年主要收入是批發初乳販賣,賺取差價,但收入太少,於103年3月底至國寶人壽工作,但主管把業績掛業務員上,實際主管之業績獎金要退還,又因債務人常未達業績,又被扣薪三分之一,反而倒欠主管業績獎金,只好離職等語,另債務人 陳報 自103年11月底起於員昌電梯公司作臨時雇員,月收入約15,000元,惟債務人於開始更生程序後,收入遽降,雖陳報有前述之離職原因,本院認宜以法定最低工資扣除一般合理勞健保費後大約之金額19000元認定債務人合理收入為宜,以上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103年12月4日陳報狀暨在職證明書、債務人103年4月28日與104年1月28日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3,8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南山人壽、國
泰人壽查無保單),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自陳每月平均生活支出約為
12,000元,核以內政部公布高雄市10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485元,要屬合理。
㈢另債務人陳報負擔母親扶養費為4,000元,本院認宜以前
開最低生活費標準,扣除年金3,000元後,扶養義務人四人各自應分攤2250元為合理。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實際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
後,每月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全用於清償,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682734│23.60%│89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74433│9.48%│360│├──────────┼──────┼─────┼──────┤│花旗(台灣)商業銀行│320899│11.09%│422│├──────────┼──────┼─────┼──────┤│台灣新光商業銀行│175276│6.06%│230│├──────────┼──────┼─────┼──────┤│遠東國際商業銀行│252291│8.72%│331│├──────────┼──────┼─────┼──────┤│台新資產管理公司│294855│10.19%│387│├──────────┼──────┼─────┼──────┤│富邦資產管理公司│671952│23.22%│882│├──────────┼──────┼─────┼──────┤│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23936│0.83%│32││公司││││├──────────┼──────┼─────┼──────┤│匯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197105│6.81%│259│├──────────┼──────┼─────┼──────┤│債權總額│2,893,481│每期金額│3,800│├──────────┼──────┼─────┼──────┤│清償成數│約9.46%│清償總額│273,60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