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4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4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4420號聲請人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登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章大工程有限公司吳章榮劉吳美慧 、吳昭俊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是否屆期已向發票人提示請求付款。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