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5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萬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萬財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受刑人請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若檢察官所聲請之法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則該法院本無管轄權,該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該法院即應從程序上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88年度臺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惟觀之附表所示各罪,本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應係附表編號10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而非本院,是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自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秀敏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7日凌│100年12月20日中│100年10月23日│100年11月6日│││晨2時為警採尿時│午12時25分為警採│││││起回溯72小時內某│尿時起回溯72小時│││││時許│內某時許│││├──────┼────────┼────────┼────────┼────────┤│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705、74│毒偵字第705、74│偵字第32494號、│偵字第32494號、│││4號│4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408號│408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訴字│101年度審訴字│101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實││第1269號│第1269號│第667號│第667號││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30日│101年5月30日│101年8月27日│101年8月27日│├─┼────┼────────┼────────┼────────┼────────┤│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審訴字│101年度審訴字│101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決││第1269號│第1269號│第667號│第667號││├────┼────────┼────────┼────────┼────────┤││判決確定│101年5月30日│101年5月30日│101年10月6日│101年10月6日│││日期│││││├─┴────┼────────┴────────┼────────┴────────┤│備註│編號1至2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曾經定│編號3至4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曾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768號│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3052號│└──────┴─────────────────┴─────────────────┘┌──────┬────────┬────────┬────────┬────────┐│編號│5│6│7│8│├──────┼────────┼────────┼────────┼────────┤│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5月4日│101年3月17日│101年4月20日│101年3月上旬某日│├──────┼────────┼────────┼────────┼────────┤│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3001號│毒偵字第2854號│偵字第16455號│偵字第22504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簡字│101年度審訴字│102年度簡字│102年度簡字││實││第3057號│第1994號│第1149號│第1169號││審├────┼────────┼────────┼────────┼────────┤││判決日期│101年6月26日│101年8月31日│102年6月26日│102年12月12日│├─┼────┼────────┼────────┼────────┼────────┤│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簡字│101年度審訴字│102年度簡字│102年度簡字││決││第3057號│第1994號│第1149號│第1169號││├────┼────────┼────────┼────────┼────────┤││判決確定│101年7月24日│101年9月18日│102年7月30日│103年1月7日│││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271號│執字第12912號│執字第9525號│執字第3381號│└──────┴────────┴────────┴────────┴────────┘┌──────┬────────┬────────┬────────┬────────┐│編號│9│10│1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27日│101年4月29日│101年2月17日││├──────┼────────┼────────┼────────┼────────┤│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6369號│偵字第6369號│偵字第20393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易字│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易字│││實││第729號│第559號│第47號│││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17日│103年10月15日│103年9月24日││├─┼────┼────────┼────────┼────────┼────────┤│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審易字│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易字│││決││第729號│第559號│第47號│││├────┼────────┼────────┼────────┼────────┤││判決確定│103年9月22日│103年10月15日│103年10月21日││││日期│││││├─┴────┼────────┴────────┼────────┼────────┤│備註│編號9至10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曾經定│高雄地檢104年度││││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執字第211號││││高雄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36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