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家財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財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 施靜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世昌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20,0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