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2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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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286號原告 陳財福 訴訟代理人 蔡憶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宜宜 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何宜宜之遺產管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固以何宜宜之繼承人為被告,惟何宜宜並無配偶及子女,且第二順位繼承人 何家駒何李玉葉 ,第三順位繼承人 何斌斌何乃真 ,第四順位繼承人 何陳氏陳何依仙李杉材李黃招 均已死亡,此有何宜宜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在卷可稽,並經原告 陳明 在案。是依據民法第1177條規定,自應選任遺產管理人,原告並應列何宜宜之遺產管理人為被告,否則即屬欠缺當事人適格,故有命原告補正之必要,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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