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6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6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647號聲請人 鄭孟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何明芝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64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300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00-0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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