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513號原告 水全根 訴訟代理人 張世和 律師複代理人 馬廷瑜 律師被告 陳應東
廖少棠
陳龍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於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宣玉華法官邱于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