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11號上訴人 古史德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海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勞訴字第11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32萬2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書記官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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