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曉菁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曉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曉菁前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4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3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2403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1年3月12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7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