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162號原告超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吳 含笑訴訟代理人 黃文玲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家祥 律師被告中華民國外交部法定代理人 楊進添 訴訟代理人 王歧正 律師
陳宇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聲請法官迴避,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