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9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9826號債權人 余昇恒 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就系爭本票票號CH632418請求之依據(該張本票未載發票日為無效票,若係純依據票據關係,則不得請求,若係依據票據關係以外的請求,則本票為證物則可)。
二、請釋明正確之債權人姓名(聲請狀面和狀底不相符)。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