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9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9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9819號債權人旺泓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如有誤列,並請具狀更正。(據聲請狀內所附證物簽收單、退貨單、對帳單影本所示,本件法律關係之相對人應為傳遠行,其負責人為甲○○。請補正傳遠行之相關登記資料,並釋明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
二、釋明另債務人丙○○應負共同給付責任之原因事實及相關證據資料。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書記官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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