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28號上訴人暐凱國際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乃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辛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重訴字第128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27萬1027元(本訴部分718萬8000元+反訴部分1408萬3027元=2127萬10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萬88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