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9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9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9817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乙紙。
二、債務人丙○○○、乙○○、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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