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157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林金蘭
張景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司法事務官吳佳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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