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3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紀文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李世文┌───────────────────────────────────────────────────────┐│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 廖福連 │麥寮鄉農會│97年7月31日│43,0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