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77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77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98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建築物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刑事第廿一庭法官侯志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19837號被告甲○○男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號8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 盧翠苓 之前男友,欲前往位於臺北縣樹林市○○街○○○巷○○弄○○號「喜從天降」社區住處探望盧翠苓,明知該社區有進行人員進出管制,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竟基於侵入建築物之犯意,於民國97年6月18日下午4時30分許,騎乘機車尾隨該社區某住戶之車輛而無故侵入該社區地下室停車場後,自樓梯間爬上該社區建築物中,經管制該社區人員進出之警衛乙○○發現後,隨即進行巡邏盤查,始在臺北縣樹林市○○街○○○巷○○弄○○號6樓之樓梯間發現甲○○,並報警處理。
二、案經乙○○及丙○○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乙○○、丙○○於警詢及告訴代理人丁○○於偵訊時之指訴及證人盧翠苓之證述。
(三)現場照片4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檢察官陳旭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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