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判決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1083號原告 江純美 被告 魏正雄 當事人間判決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77年結婚,婚後育有3名子女,皆已成年。被告長期以不堪言詞辱罵原告,復於99年9月27日毆傷原告,嗣即離家行蹤不明迄今未歸,顯無維持、經營兩造婚姻之誠意,兩造婚姻因被告應負責之重大事由已生重大破綻,難期續予維持、圓滿,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判准兩造離婚等情,核屬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