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82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明河
林文津林鶴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8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明河、林文津、林鶴雲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3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