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3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原告王洪秀英
王暐嘉被告王珊驊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所為之裁定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正本法院組織欄內關於「審判長法官陳奕帆」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而漏未記載與誤寫性質相同,亦應依該號解釋以裁定更正補充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法院組織欄內,誤載為「審判長法官陳奕帆」,惟揆諸前揭說明,應認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自應為如主文所示之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黃右萱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