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67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67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67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賴鑛泰 聲請人即債權人 蕭松根 聲請人即債權人 蕭珊珊 相對人即債務人 孫林水枔 (即 孫成蘭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孫林水枔(即孫成蘭之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賴鑛泰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孫林水枔(即孫成蘭之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蕭珊珊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孫林水枔(即孫成蘭之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蕭松根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