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2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哲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121號、101年度執字第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哲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鄭哲瑋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違反上開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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