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03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榮華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榮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榮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確定,於民國90年9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2分之1、累犯逾3分之2,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77條第1項、第9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林榮華⑴於80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未上訴而確定)、6年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6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6年3月確定,於84年4月27日假釋附保護管束出監。⑵於假釋期間另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86年度易字第132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開假釋因遭撤銷,於86年1月31日入監執行殘刑3年2月11日及上開有期徒刑6月,嗣於88年1月13日假釋附保護管束出監。⑶於8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重訴緝字第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582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前開假釋再遭撤銷,應執行殘刑1年7月6日。⑷於89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432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90年度上易字第779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⑸於90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107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⑷、⑸二案嗣經減刑並與不得減刑之⑶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並與前開殘刑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0年9月21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2年11月28日,累進縮刑20
6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2年5月6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6379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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