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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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癸○○被告甲○○
丙○○丁○○庚○○戊○○己○○辛○○壬○○乙○○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等人所涉刑事案件部分,已於94年12月19日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2119號判決被告等人無罪。依照首開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蔡寶樺法官陳永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