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1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簡字第1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桃簡字第1959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王威欽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暨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應適用法條部分,悉漏載「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應予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榮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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